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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樊广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樊广义,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鑫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120号原告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镇河石井正街,组织机构代码L4614114-3。经营者郑科,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生名,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广义,男,196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湾创业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352-7。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长寿鑫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三峡路38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9515-3。法定代表人黎孝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诉被告樊广义、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长寿鑫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3554元,由原告长寿区新市镇科捷门窗加工厂负担(原告已缴纳)。审 判 长 樊 雄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