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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贞、李昀颖与杨金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乙,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2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艺娟、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00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自然情况如上,系李某的母亲。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娟娟,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等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火灶于2014年12月2日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原上诉人李火灶在诉讼期间因病去世,需追加相关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且李火灶去世后,本案还存在代位继承等新事实,故本案宜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2)湖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已收取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