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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强,男,正阳县陡沟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黑某某,男,汉族,1991年1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黑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世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