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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王永富、张小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江,王永富,张小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7-1号原告:王春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唐山市丰润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富,农民。被告:张小磊,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负责人:高海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江与被告王永富、张小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小磊名下的x号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王小磊名下的x号拖拉机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