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卜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卜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793387-3。法定代表人穆青丽,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咸阳市吴家堡长途汽车北站。被执行人卜海峰,男。申请执行人咸阳金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2014)乾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金城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4160元,共计人民币7160元。乾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以(2015)长武执字第00112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卜海峰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人民币6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1160元。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李潭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