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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钟山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与奚宾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钟山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奚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89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钟山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49号21栋30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3057-3。法定代表人:王仕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奚宾华,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一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奚宾华银行存款肆万壹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