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帅与漯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333号漯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曹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召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10.43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6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