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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叶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叶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负责人:周俊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申威,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欢欢,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丽华,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上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于开庭前已清偿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育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