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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文海与李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海,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01-1号申请执行人武文海。被执行人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文海与被执行人李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5939.82元,利息4084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123.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