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唐国安与威海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安,威海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唐国安,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威海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堃,经理。原告唐国安与被告威海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国安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国安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