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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大名县金源轴承有限公司、新乡市金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名县金源轴承有限公司,新乡市金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大名县金源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红庙乡西红庙村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牛亚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为亮,男,该公司员工。申报人新乡市金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四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敬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大名县金源轴承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的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府西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报人新乡市金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前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大名县金源轴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吉 莉审判员 李凤生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