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华与尚俊红、郭钇兵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俊红,郭钇兵,陈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俊红。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钇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上诉人尚俊红、郭钇兵因与被上诉人陈华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曾受到被上诉人的威胁,被上诉人称在原审法院有关系,为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杜绝不公正判决,请求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转租的场院即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