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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垦利县鲁东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乾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鲁东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乾坤,耿敬利,杨彬,陈炎林,杨光荣,董山山,陈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鲁东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新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树强,垦利县鲁东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乾坤。被执行人耿敬利。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陈炎林。被执行人杨光荣。被执行人董山山。被执行人陈倩倩。垦利县鲁东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乾坤、耿敬利、杨彬、陈炎林、杨光荣、董山、陈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垦胜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张乾坤、陈倩倩于2014年11月1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垦利县鲁东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17640.00元;二、被执行人张乾坤、陈倩倩于2014年11月1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1000.00元件;三、被执行人耿敬利、杨彬、陈炎林、杨光荣、董山山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乾坤、耿敬利、杨彬、陈炎林、杨光荣、董山、陈倩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对七被执行人是否有存款和公司股权进行了查询,只有被执行人陈炎林在垦利农村商业银行井下支行有存款9276.00元(已划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陈炎林的工程款47031.3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炎林在垦利县黄河口人民政府的工程款350000.00元。因垦利县黄河口人民政府无资金,暂不能协助本院提取该工程款,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4)垦胜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张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