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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军军、刘永艳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军,刘永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军,曾用名张海军。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2月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派出所抓获后羁押,2014年12月17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永艳。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东,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军、刘永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军、被告人刘永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张军军因生意资不抵债,利用高利贷维持生意。2012年底被告人张军军想出以用信用卡套用银行资金作为生意周转的办法,后与被告人刘永艳商量,利用刘永艳教师身份办理信用卡,刘即同意。2013年1月15日刘永艳提供所需手续提供后,与被告人张军军一同前往中国农业银行离石支行,以被告人刘永艳名义办理了20万元的贷记卡,到2014年初张军军恶意透支本金192090.35元。2013年9月24日,二被告人以同样的手段在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25万元的贷记卡,开通后,张军军持卡至2014年初恶意透支本金234950元。被告人张军军将上述所透支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及生意周转,期间二银行多次催缴,逾期三个月,被告人刘永艳、张军军仍未还款,共给两银行造成604487.61元的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军军、刘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军军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永艳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军军、刘永艳的供述;2、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白晋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韩志玲、岳卫军、薛忠祥、任亚伟、冯保大、薛彩莉等人的证言;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房屋购买合同书及交款收据、资信证明书、张军军与刘永艳结婚证、张军军车辆行车证、申领白金信用卡承诺书、刘永艳信用报告查询结果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记录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催收回执单、中国民生银行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记录明细单、中国民生银行催收记录单、刘永艳工作证明、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离石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张军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中未载明所透支款的用途,且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工作人员也有责任。被告人刘永艳辩称虽属在逃人员,但到公安机关后除交待了公安机关所掌握的中国农业银行离石支行的信用卡透支的犯罪事实外,对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中国民生银行的信用卡透支的犯罪事实也如实供述,属自首,应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永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永艳属在逃人员,但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即对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卡到催款过程及细节如实作了供述,属自愿认罪,被告人在拘留的第一天,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刘永艳属自首,且刘永艳属从犯,特别是被告人刘永艳家庭情况特殊,两个孩子有一个系身患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根据被告人刘永艳的自首、从犯、认罪态度兼顾本案的社会效果及特殊家庭的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罚。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柳林县西王家沟南当村委的证明一份、刘永艳次子张宇康残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军军因生意不景气,资不抵债,利用高利贷未持生意。2012年底,被告人张军军想出通过办理透支额度高的信用卡来套用银行资金作为生意周转,因张军军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就与妻子被告人刘永艳商量,利用刘永艳教师身份办理信用卡,刘永艳同意。2013年1月15日刘永艳帮助张军军在取得其所在单位柳林县李家湾乡圪垛小学职工资信证明后,与被告人张军军一同前往中国农业银行离石支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并交给张军军刷卡消费。截止2014年初,以刘永艳身份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共恶意透支本金192090.35元。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张军军、刘永艳再次用上述手段,在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以刘永艳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25万元的贷记卡,申请成功后,刘永艳将卡开通并交给张军军刷卡使用,截止2014年初,以刘永艳身份办理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共恶意透支本金234950元。被告人张军军将上述恶意透支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及生意周转,直至无力偿还,被告人刘永艳向张军军要下上述两张信用卡后扔掉。经上述银行部门多次催缴,逾期三个月,被告人刘永艳、张军军无正当理由仍未还款,共给上述两金融机构造成604487.61元的损失。另查,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永艳在公安局机关第二次询问中,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以刘永艳名义在民生银行办理25万元信用卡。同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刘永艳的供述,查明由被告人刘永艳在民生银行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234950元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永艳家属退还中国农业银行离石区支行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该行的谅解。二被告人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10岁,次子生于2007年6月10日取名张宇康,系肆级残疾需人照护。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军军、刘永艳的供述;2、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白晋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韩志玲、岳卫军、薛忠祥、任亚伟、冯保大、薛彩莉等人的证言;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房屋购买合同书及交款收据、资信证明书、张军军与刘永艳结婚证、张军军车辆行车证、申领白金信用卡承诺书、刘永艳信用报告查询结果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记录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催收回执单、中国民生银行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记录明细单、中国民生银行催收记录单、刘永艳工作证明、离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离石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5、柳林县西王家沟南当村委的证明一份、刘永艳次子张宇康残疾证;6、中国农业银行离石支行的收据及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军、刘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永艳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在民生银行信用卡诈骗一案的重大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永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还10万元赃款,取得中国农业银行离石支行的谅解,并积极交纳罚金,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刘永艳适用社区矫正,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军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被告人刘永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而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