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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行审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爱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陈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委托代理人何国平、李振锋。被执行人陈爱妹。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4)117号拆除陈爱妹非法占用的面积为661平方米土地上的所建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2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陈爱妹,决定:一、责令陈爱妹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占地面积为661平方米;二、限陈爱妹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三、缴纳罚款15960元。2014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已交纳罚款159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陈爱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第(二)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4)11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拆除被执行人陈爱妹非法占用的66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玉喜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