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树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374号申请人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世刚,男,1982年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树国,男,1965年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伟香,女,1966年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美琦,女,2010年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明伟,1988年出生,汉族,工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法定义务,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审判员  孙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