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延龙与贾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龙,贾有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张延龙,男,回族。被告:贾有福,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龙诉被告贾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延龙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张延龙负担。审判员  周成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