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延龙与贾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龙,贾有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张延龙,男,回族。被告:贾有福,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龙诉被告贾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延龙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张延龙负担。审判员 周成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