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代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代某,女,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八道壕镇。被告宋某,男,1975年5月29日,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