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8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804号申请人李,女,1957年3月3日出生。申请人刘1,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人刘2,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人刘3,男,1934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映菲,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刘1、刘2、刘3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刘1、刘2、刘3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2015诉前调字第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刘4名下的位于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大街西侧号楼(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地号,(房号商业号)建筑面积229.48㎡的楼房归李继承。二、刘4名下的东风日产黑色小轿车京(发动机号)由刘1继承。三、本协议一式五份,原被告持一份,本调委会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经审查,刘4与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子,即刘2、刘1。刘4与李婚后购买房屋1套及东风日产牌机动车1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刘4,坐落为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大街西侧号楼商业号;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刘4,号牌号码为京,发动机号码为。2015年1月24日,刘4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刘1、刘2、刘3(刘4之父)。2015年5月4日,刘3在河北省威县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事项为刘3于2015年5月4日到公证处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印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放继承权声明书记载:被继承人刘4名下财产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大街西侧号楼(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东风日产牌京小型轿车,刘3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2015诉前调字第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