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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16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敏,郑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6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被执行人赵建国。被执行人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龙。被执行人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慧娟。被执行人杨敏。被执行人郑明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6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敏、郑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敏、郑明君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申博特电子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赵建国、宁波博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敏、郑明君到期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赵建国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503-505号(单号)4-9~4-12商业房地产,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又于2015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在淘宝网上依法变卖被执行人赵建国的上述房地产,该变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同意将上述房地产以变卖保留价950万元交付其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建国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503-505号(单号)4-9~4-12商业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10)第2407508号】以变卖保留价9**万元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抵偿债务。该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