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学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251号罪犯张学贵,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川省嘉陵监狱六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张学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学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成德、蒲强、黄玉清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肖玖琼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成德、蒲强、黄玉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人对赔偿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8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嘉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58分,月均6.8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未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学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勇 旗审判员 胥 雪 梅审判员 鲜 代 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