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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张超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张超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省政府大楼八楼。法定代表人:仵西居,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告西安张超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