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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双力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双力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427781.4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传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