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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仁海与泸州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海,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海,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长江现代城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473451-6。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3)江阳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