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智松与张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松,张青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201号原告林智松,男,1979年7月8日出生。被告张青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松与被告张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智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智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