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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解现娟诉李海波、李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东海县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现娟,李海波,李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东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解现娟。被告:李海波。被告:李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东海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现娟与被告李海波、李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东海县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