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周德建与周云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建,周云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周德建,男,196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韦福平,男,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国,男,48岁,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建诉被告周云国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云国现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