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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周德建与周云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建,周云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周德建,男,196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韦福平,男,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云国,男,48岁,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建诉被告周云国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云国现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