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金某某,女,朝鲜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