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金某某,女,朝鲜族,现住汪清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相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