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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闫奖军申请执行张惹服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闫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60元及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及受理费。现案款及受理费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