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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毕某某诉范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原告毕某某诉被告范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毕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弥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