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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翠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翠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翠霞。上诉人河南欧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翠霞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纠纷经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我方一直与被上诉人就仲裁结果进行协商,在我方不知情的前提下,被上诉人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认为,被上诉人假意协商,恶意滥用诉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将本案移送先立案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