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志伟与汤文杰、方康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志伟,汤文杰,方康乾,舟山鼎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谢志伟。被执行人汤文杰。被执行人方康乾。被执行人舟山鼎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志伟与汤文杰、方康乾、舟山鼎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1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舟山鼎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70%的股份,扣留了被执行人汤文杰、方康乾共有的租金100万元,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20万元,余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