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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威峰与齐雷雨、郭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威峰,齐雷雨,郭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94号申请人:李威峰,男。被申请人:齐雷雨,男。被申请人:郭德龙,男。申请人李威峰因与被申请人齐雷雨、郭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齐雷雨名下的豫x**号小型轿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5000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威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雷雨名下的豫x**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云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