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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其英与蔡建杏、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刘其英。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杏。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英与被告蔡建杏、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并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