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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窦某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