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齐金湖与张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610-2号申请执行人:齐金湖,男,195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君,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西长春市乐天码头海鲜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齐金湖与被执行人张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齐金湖申请本院将查封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长高开执字第61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君登记在长春市乐天码头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519号东方嘉园2、3、4号楼,建筑面积为2320.6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1215488**号,丘地号:4-100/9-2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