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徐广平与宋迪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平,宋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徐广平,女,1965年4月24日出生,回族,现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谢必福,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被执行人宋迪良,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宿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宋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宋迪良给付96258元(包括1324元执行费)案件款,但被执行人宋迪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正凯价值9625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亚库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