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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博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博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XXX号XXX楼,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美,董事长。被执行人博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KIMYINGLEE,职务不详。案由:民间借贷执行标的:63,886元。2015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博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3,88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地,且去向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法律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10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