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共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与被上诉人杨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法定代表人刘树魁,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肖南,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系该所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萍,又写杨平,女,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上诉人中共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因与被上诉人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中共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审判长 欧阳梅审判员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