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西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西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刘玉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周,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娜,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西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瑞代理审判员 彭 丫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丘 俊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