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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桂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