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行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炎、赖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炎,赖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福才、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炎,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国平,女,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永炎、赖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122313.37元并按合同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800元,代垫诉讼费144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从被执行人赖国平处执行回案件款5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永 泉审判员 吴 文 龙审判员 ���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