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住自贡市荣县度佳镇胡家巷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薛国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慧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李慧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系苏宁云商有限公司门店业务员,于2012年2月入职。被告人胡某利用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公司客服更改客户联系方式或利用自己在公司工作的工号登录公司网站更改客户的联系方式,后以冒充更改资料的客户名义联系送货员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骗取货物共价值人民币60,235元。1、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某骗取苏宁公司一部西门子冰箱(型号BCD-401W(KM40FS20T1))。2、1月19日,被告人胡某骗取苏宁公司一部西门子洗衣机(型号XQG80-WM12S3680W)。3、1月23日,被告人胡某骗取苏宁公司一部西门子洗干一体洗衣机(型号XQ75-WD15H5681W),及一部西门子双门冰箱(型号KM40FS20T1)。4、1月26日,被告人胡某骗取苏宁公司一部西门子洗干一体洗衣机及一部西门子冰箱。5、1月29日,被告人胡某骗取苏宁公司一部西门子全自动洗衣干衣机(型号XQ75-WD15H5681W)送至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通园物流园伟X物流门口,被告人胡某将其中两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变卖牟利。2015年2月3日,被害公司发现被告人胡某的上述行为后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通过退还赃物和自行购买的方式弥补了被害单位的上述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经退赔全部涉案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陈瑞琼(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