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延风与被告樊杰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樊某,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