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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权众诉李凤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金某某,男,63岁。被告李某某,女,46岁。本院在审理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离家,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