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魏军与丁怀前、孟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丁怀前,孟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94号原告:魏军,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丁怀前,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孟秀侠,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与被告丁怀前、孟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魏军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魏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