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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丁勇与李青、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李青,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丁勇,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李青,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被告联系,原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