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丁勇与李青、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李青,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丁勇,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李青,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被告联系,原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宋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