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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海市金鑫电焊设备厂与林日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金鑫电焊设备厂,林日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205号原告:临海市金鑫电焊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金敬元。委托代理人:金志彪。被告:林日选。原告临海市金鑫电焊设备厂诉被告林日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海市金鑫电焊设备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临海市金鑫电焊设备厂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