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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建军、深圳市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与深圳市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深圳市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周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廉立国,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春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深圳市春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费用7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