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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安徽某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淮北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淮北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楠楠 更多数据: